为方便缴费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印发)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申报缴纳时间确定为10月份,请缴费人利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或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 有符合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条件的缴费人,应在10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办理申请事宜。 二、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6年10月25日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未在限期内申报的,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2016年11月5日前将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向同级地税部门和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 三、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实行“先征后审”办法。即缴费人申报时可自行填报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地税部门受理申报时不做校验,待征期结束后再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安置残疾人数比对、核查,多退少补。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吉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申请表》,用人单位可自行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税系统主页的“网报系统操作手册”下载,也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中心)领取。 五、本通告只适用于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 特此通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