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地税一分局限缴[2016]966号 海南连昌海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460005201456602): 事由: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经法院裁定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给大连隆玖贸易有限公司,抵债金额1150万元,未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3777266.30元,其中:营业税575000元,城建税28750元,教育费附加17250元,地方教育附加11500元,土地增值税3139016.3元,印花税5750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内容:限你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前到文昌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文昌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讼。 文昌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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